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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快讯】山东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学位)教育2014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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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03:1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学位)教育2014年招生简章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教育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复合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暂行办法》,学校决定继续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开展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资格与条件
1、山东师范大学2013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有余力,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及(合)格记录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报考英语专业的学生应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
4、第二专业(学位)和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二、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授予学位 开办学院 招生计划
1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 经济学院 60
2 法学 法学 法学院 145
3 汉语言文学 文学 文学院 140
4 英语 文学 外国语学院 110
5 历史学 历史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75
6 工商管理 管理学 商学院 65
7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60
8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公共管理学院 50


三、修业年限
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四、报名程序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于2014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使用学号和选课密码登陆二专业(学位)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方法如下:
1、登录报名系统后点击“报名”;
2、在“报名信息”栏选择要报名专业;
3、选择“校区”,即本人所在校区;
4、在“手机号”栏输入本人手机号码;
5、点击“确定”。
五、录取
报名结束后教务处将根据招生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所报专业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名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暂停招生。11月17日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录取名单。
六、教学与学籍管理
1、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以开设专业课为主,招生学院根据本学科的专业教学要求,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在第二专业范围内的学习活动由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
3、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进行第二专业(学位)注册,第二周到财务处按选课学分数与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凭缴费单领取听课证;
4、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第二专业(学位)班级参加第二专业(学位)的各种教学活动,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七、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所学课程的成绩记载、绩点计算等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八、毕业与学位
1、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第二专业(学位)要求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的所有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未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学分的,发给写实性学习成绩单;
3、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不得颁发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得颁发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证书。
九、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二专业(学位)学费每学分按130元收取。


                                   山东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请同学们注意,本通知主要针对2013级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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